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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 | 家里给50万买房,结果买了个“寂寞”!海口一夫妻对簿公堂

发表于 2024-04-28 04:52:43 来源:安旋资讯网

原标题:家事法苑 | 家里给50万买房,寂寞结果买了个“寂寞”!家事家里结果海口一夫妻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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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易,对簿且行且珍惜。寂寞近日,海口的孟先生向记者讲述了其婚姻生活遇到的糟心事,一场爱情,如今让他人财两空,家里给的首付款买的房子没了,开的店被封了,还欠了外债……如今法院对孟先生的离婚案已经作出判决,但还有一些纠纷需要继续处理。针对此案,新海南客户端记者专门采访了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主任钟敏律师,作出专业解读。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 陈栋

男方父母出资50万交了首付款

据孟先生介绍,2017年7月,其与侯女士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相识并恋爱。“谈恋爱的时候,感觉她人挺好的,对我挺好的,也挺顾家。”孟先生回忆到相识的美好,不禁感叹:“当初有多美好,结果就有多讽刺,感觉好像就是两个人。”

2019年1月18日,孟先生和侯女士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我在海口没有房子,想着结婚了,给对方一个安稳的家,所以想在海口买房。”孟先生告诉记者,因为限购政策,他的户口尚未迁居到海口,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夫妻两人一商量决定以侯女士的名义购房,待双方结婚后再把孟先生户口迁到海口,并在房产证上更改为孟先生的名字。

同年3月份,两人看中了海口市秀英区某楼盘的一套商品住房,总价约150万,首付款50万元。“因为资金不足,我向老家的父母借了50万元的首付款,家里的老人将钱直接打到她的卡上。”孟先生说,他父亲在3月15日转账5万元给侯女士,用于支付购房定金。

同年4月4日,孟先生的父亲再次向侯女士转账4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随后,侯女士发送两份银行转账电子回执单给孟先生,表示其已经支付了购房首付款50万元,并告知其及家人交房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婚姻“幻境”破灭,谎言接踵而至

“看,我家就在那里,等交房后,我邀请你们到我家里聚聚。”孟先生和“摩友”遛车的时候,都会特意转到楼盘那里看看,但直到2020年6月30日,房子也一直都没有交付。心里有点疑惑的孟先生便向妻子询问,而侯女士答复称因受疫情影响,延期交房,具体交房时间等待另行通知。

几个月后,孟先生无意间从楼盘的销售顾问处得知,侯女士共给开发商支付了25万首付款,并且已在2019年5月22日申请放弃购房,定金不退,其余20万退还给侯女士。“你没买房子,销售顾问给我说钱你退了……”孟先生立即向侯女士打电话,并追问缘由,侯女士承认转账记录是伪造的,首付款拿去炒股了,却拿不出相应的炒股支付凭证。

此外,婚后孟先生与朋友合伙在恒大海口湾商业街承租一家商铺做生意,由侯女士管理财务,负责店面收支。但到2020年9月,房东上门催收租金并要收回房屋,孟先生才得知侯女士一直隐瞒,9个月未向房东交房租,拖欠租金96000元。“我还发现她偷偷盗刷我的信用卡,还向我的朋友借钱……”孟先生认为,侯女士欺骗她,尤其是在经济方面,骗取、转移、挥霍财产,双方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矛盾,现在已经达到无法正常友好沟通和感情无法恢复的地步,如果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将会给双方及其家庭造成极其不和睦的因素和巨大伤害,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返还购房首付款 50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房租)47632元。

法院准予双方离婚,首付款需另案起诉

4月1日,该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侯女士表示其同意离婚,关于孟先生所指控的50万元房款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及店铺开支,且因店铺是婚后共同经营财务纠纷应共同承担,其同意分担并支付房租47632元给原告。“婚后生活中双方挥霍无度,导致经济上出现很大问题,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动用了购房款,为此向孟先生表示歉意。”侯女士说,因要维持家庭及店面各项开支,她不得已向朋友借款,借款会自行承担。

近日,美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侯女士于判决发生效力十日内向孟先生支付47632元。至于孟先生要求的房屋首付款,法院认为因该款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需另案起诉。

9月3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侯女士了解情况,其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果孟先生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上诉。“我没有骗他,那些都是他单方面的说法,我不承认,对于其他的没有什么想说的……”侯女士说完后便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律师解读

1.夫妻双方在婚姻相处过程中,财产的处置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哪些财产是离婚后,可以主张要回的?

钟敏律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为一方婚前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或者有约定财产分别制外,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后向对方主张返还或赔偿。

2.两年多的时间,侯女士称50万元的首付款和店铺的经营所得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法律中怎样才能算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钟敏律师:这里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按照本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包括一般家庭日常所发生的事项,如购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雇佣家务服务人员、对亲友的馈赠等事项。

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从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主张用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证据内容主要包括证明款项支出的合同、票据、付款凭证以及家庭开支情况等。对于不能证明的,夫妻关系解除后可能会承担财产返还、赔偿等责任。

3.50万元购房首付款,孟先生想要要回,是否有法律支撑?

钟敏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非有赠予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购房首付款系孟先生与侯女士婚后来源于孟先生父母,如果孟先生父母给付款项时明确表示是借款,那么可由孟先生父母作为原告起诉侯女士偿还50万元购房款;如果孟先生父母给付款项时没有明确表示是借款,也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予孟先生,应视为孟先生与侯女士的婚后共同财产。侯女士以欺骗孟先生的形式擅自处理该笔借款,侯女士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孟先生可起诉侯女士要回款项。

4.在夫妻相处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共同财产,律师有哪些好的建议?

钟敏律师:首先,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原则,以维系婚姻关系基础。其次,对于重大款项支出、重要资产处理,应当及时征求配偶意见,共同协商处理,重要合同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另一方还应当主动关心,积极了解、跟踪相关重大交易进展情况。再次,对于家庭日常开支情况应做到心中有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明,与配偶沟通处理,以避免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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