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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职工服务阵地
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助力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中的积极作用,省总工会决定在东川、昭阳、鲁甸、彝良、盐津、永善、镇雄、宣威、会泽、福贡、兰坪等12个规模以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以下简称集中安置点)建设工会服务站。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产权清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简朴庄重、美观大方的原则,在12个规模以上的集中安置点新建、新购、租用、共用工会服务站。
二、功能定位
集中安置点工会服务站的功能定位应包括组织入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法律维权、帮扶服务、文体活动等,由集中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地方工会因地制宜进行设计规划,经省总工会同意后,具体实施并负责具体管理。
三、补助标准
(一)规模以上的集中安置点新建、新购工会服务站,产权属于工会,补助标准:职工(农民工)3000—5000人(含本数)的集中安置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左右,省总工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职工(农民工)5000—10000人(含本数)的集中安置点,建筑面积在1200平方米左右,省总工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300万元;职工(农民工)100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省总工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0万元。
(二)规模以上且列为省总工会集中安置点工会服务站示范单位的可采取租用、共用的方式建设工会服务站,补助标准:职工(农民工)3000—5000人(含本数)的集中安置点,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左右,省总工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30万元;职工(农民工)5000—10000人(含本数)的集中安置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左右,省总工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60万元;职工(农民工)100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左右,省总工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8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简单装修,设备购置。
四、补助程序
省总工会根据《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的意见》规定,将集中安置点工会服务站建设纳入省总职工服务阵地建设项目库,对集中安置点项目予以补助。
(一)资金补助申请。建设单位需要向省总工会申请补助的,应书面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填写《云南省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补助资金基本情况表》和《云南省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补助资金审批表》,附建设项目报告和附件(会议纪要、发改、国土、环保、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批件、工程概算预算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属县级总工会初审。
(二)资金补助申请初审。县级总工会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经本级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将本级工会书面意见连同建设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州、市总工会。
(三)资金补助申请复审。各州、市总工会对报送的建设项目严格进行审核,在对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安排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经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省总工会汇总上报(同时提交同级党委或政府、本级工会党组或主席办公会有关会议纪要)以及建设单位的全部申请资料。
(四)资金补助申请审批。云南省职工服务阵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送审项目按照建设规模、功能设置、资金筹措、产权归属、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评审,根据《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的意见》和年度预算,提出资金补助计划,提请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附后一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报经省总工会党组会议和主席办公会审定同意。
(五)资金拨付流程。在省总工会党组会议和主席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省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部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属县级总工会。
五、监督管理
省总工会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会服务站建设、管理和运营及落实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会服务站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形成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进行资金收回;对形成资产管理涣散、产权不清的暂停有关州、市总工会下年度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报资格。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分级负责本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会服务站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强化专项建设资金的延伸审计。建设单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